合伙制治理机制是公司制治理机制的替代性选择
时间:2023-06-06 14:45:12 2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合伙制治理机制是公司制治理机制的替代性选择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标准公司制中,股东通过对董事和公司重大事项的投票权、起诉违反信托义务和用脚投票等机制来监管权力强大的管理层。

随着人们越发对代理权成本、类似萨班斯法案等监管反应的不充足以及公共所有权、杠杆化以及资本锁定等成本和收益的变化等一些列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大公司开始采用非公司制。

标准公司制中,股东通过对董事和公司重大事项的投票权、起诉违反信托义务和用脚投票等机制来监管权力强大的管理层。这个机制依赖于包括审计师、集团诉讼律师、法官和独立的董事以及类似共同基金和养老金类似的股等中介来控制和管理管理中的代理权成本问题。

传统公司股东对公司的监督权集中,主要包括:

a.对董事投票

b.对公司的交易投票

c.其他小股东或者分散的不太协调的股东,相反的,极大的依赖于其他审计师在内的代理人等。

相反,非公司制中,并不依赖于上述的监督机制,而是采用另外的机制来实施管理。这些机制包括把管理层的经济利益和企业的未来财富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以及更加确保对所有者的分配利润等。这样的机制主要依赖于激励和约束,包括:

a.管理和所有权的高度结合:管理者是形式上或者实质上的GP他们的经济利益和企业的未来财富紧密捆绑,这比公司制中的薪酬制更加有效。

b.给外部所有人定期的利润分配(公司所有人,分为内部所有人(持股的董事,他们负责公司的管理)和外部所有人(包括不参与管理的股权投资者和债权投资者)

c.有期限的企业经营年限

定期分配利润,限制管理者的行为,使之本着所有者的利益行事,而非消耗企业资产。利润分配,如果不是企业的治理条款规定,至少从合伙税法的角度也是鼓励的,它促使企业所有者无法忍受那些囤积可纳税收入的管理者。

由于有着上述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非公司制企业可以消除或者纠正对于现代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的包括独立董事、所有者的投票权和信托责任等公司制中非常重要的监督方式的不足。这些在现代公司制中的代理成本都非常昂贵。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合伙化,这个趋势也许不明显,因为它发生在幕后,不在营运公司本身,而是那些拥有核心治理层次的公司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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