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前退贿怎么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第一,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既遂。
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的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对于该条款的规定,关键在于对“及时”的认定,而“及时”的认定要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权钱交易”的行为,而不是看受贿罪成立后的退款行为,要严格区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所以“及时”应理解为马上、立即,以体现行为人在收受财物时主观上没有权钱交易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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