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是指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重复上诉。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被列为不可诉行政行为之一。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排除在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从此,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正式进入到我国的行政司法实践中。
重复处理行为。
《解释》第1条第2款第5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重复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申诉,或者超过法定救济期间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诉,经审查对原行政行为未作变动或者驳回申诉的行为。行政行为是否属于重复处理行为,要看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如某一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上已经完成,且已经实施。而当事人通过信访申诉的方式寻求救济。行政机关针对该信访申诉作出的处置,如本身不具有创设、改变或者重新确认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性质,则不具有可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排除在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从此,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正式进入到我国的行政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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