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 承运人的义务
时间:2023-06-29 10:32:04 4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适航责任。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的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供应品,是货舱、冷藏舱、冷气舱是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承运人的管货责任。

3.不得不合理绕航的责任。

免责: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

4.战争或武装冲突。

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13.活动物。

14.舱面货。

一、运输索赔的范围是什么?

从理论上讲,除了不可抗力、货物内存缺陷及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外,承运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均应向货主负赔偿责任。但因运输惯例、相关的国际公约、海商法均规定了承运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免责事项,因此,进口商向承运人索赔的范围大大受限。通常情况下,只有下列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进口商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

(1)货物装卸时发生的损失。如野蛮装卸致使货物跌落或相撞的损失。

(2)积载不当而致损。如轻重货物不合理堆积、货物串味等致使货物损失等。

(3)短装短卸损失。因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装卸货物短少、数量不足等损失。

(4)照料不当而致损。如在运输途中,没有及时、适当通风;调节货舱温度导致货物腐烂、受冻等损失。

(5)货物水渍损失。除共同海损外,货物遭受海水浸泡而失去使用价值等。

(6)不合理绕航或变更航程导致的损失。如触礁、沉没、互撞等致使货物损失等。

(7)不按规定将货物装于甲板而致损。如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于甲板上,而使货物致损等。

(8)其他不能免责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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