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湖北武汉60岁的沈某光驾车前往工作地点途中遭遇武汉东西湖区急救中心救护车撞击。沈某光儿子沈先生称,事发时救护车有闯红灯的行为,且事故发生后救护车上部分人员可以自主活动但却未积极施救。26日,救中心回应称,涉事司机系第三方公司人员,医护人员已暂停职务接受调查。
谁为沈某光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中,急救中心是需要为沈某光的死承担赔偿责任的。
救护车的“优先通行权”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救护车是特种车,但它首先也是机动车,应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开车的司机是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其造成车祸的时候有闯红灯行为,所以存在过错。因为是在履行工作,根据《民法典》规定,这种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的急救中心是需要为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的。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乘车人应当予以协助;所以救护车上的相关人员对沈某光负有救助义务,如果他们没有履行这个义务,那他们也需要为沈某光的死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如何赔偿呢?
根据《民法典》,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其中,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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