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法律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按照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协议约定的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设立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三、合伙企业出资比例怎么算
合伙企业出资比例计算方式如下:
1.合伙人以货币出资的,按照货币在全部股份中的份额来计算股份;
2.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在财产经评估后,按照评估价格所占的份额来计算股份;
3.具体由合伙人之间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n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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