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将信用卡交予友人而未订立欠条之情形下,财产所有者欲挑战该事实,可通过以下途径收集并呈递确凿证据:
1.本人口述:财产所有者可逐一说明当天借款之全过程,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及借用方式,乃至与债务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
2.书证资料:虽然缺乏明确的书面欠条,但依然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书面证据,例如信用卡账单、银行交易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或支付宝等电子通信记录,这些记录中或许包含有助于证明借款事实的关键信息;
3.证人证词:若有第三方知情人士,如共同的朋友、亲属或其他目睹借款过程的人,其证词亦可作为有力证据;
4.电子数据:若借款系通过电子手段实现,如电子转账或电子支付,则相关的电子数据记录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5.物证:若借款以实物形式进行,如现金交付,实物本身即可作为物证。
在此种情况下,财产所有者有责任提供相应证据,若无法自行搜集,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应全面且客观地审查核实各类证据。
总而言之,尽管欠条缺失,但财产所有者仍可通过上述途径收集并呈递证据,以证实借款事实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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