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摇号前
1、南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客户积累大于可供房源的项目,应采用由公证机构主持的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
2、开发企业应在摇号前联系公证机构,提出摇号申请,具体要求以公证程序规则为准。
3、开发企业在领取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后,应拿出所有房源进行摇号销售,并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监督。
4、开发企业接受报名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不得无理由拒绝意向购房人报名摇号。开发企业须采取实名制方式公开接受意向购房人报名摇号,查验购房资格,留存身份证明复印件,编制《报名摇号清册,提交市、区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公证机构备案、审核确认。
5、开发企业须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销售规则、销售方案,方便意向购房人查看。
(二)摇号中
1、主持摇号的公证机构按照市公证协会《商品住房摇号现场监督公证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进行商品住房销售公开摇号公证活动,摇号排序,并现场公示排序名单。
2、必要时,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实施现场监督。
(三)摇号后
1、开发企业依据公证机构摇号结果,组织购房者按序选房并办理有关手续。
2、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选房和登记本案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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