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
法律依据: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五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若为公司);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证明与被拆迁房屋具有利害关系;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证明房产价值;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裁决机关要求的资料。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中的工作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只能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并不能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堵死在协商无果之后走民事诉讼之路,目的是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精神保持一致。
当然,在协商无果之后,不仅被拆迁人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人也可以提出申请。律师接受委托后,应起草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书。《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人申请裁决时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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