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陷害罪的认定问题
时间:2023-06-11 16:52:20 4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主要讲述的是报复陷害罪的认定问题,包括本罪与一般打击报复行为的界限、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一、本罪与一般打击报复行为的界限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行打击报复,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但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报复陷害罪论处。

二、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其主要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何公民;

2、犯罪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打击报复陷害他人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则是意图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3、犯罪手段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基于职务,滥用职权或假公济私,诬告陷害罪则不要求必须利用职权;

4、陷害的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而诬告陷害罪可以是任何干部和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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