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拘役的人犯归谁负责执行
1、被拘役的人犯归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犯罪分子被处以拘役的,期限应当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有期徒刑和拘役可以一起执行吗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判罚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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