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政府不同意,征地补偿能否强制执行?
征地拆迁补偿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作出征地补偿决定。被征收人逾期不搬迁,又不申请复议、起诉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强制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的,补偿方案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附有补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和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等。第二,强制拆迁的条件是什么?强制拆迁条件如下:
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因此,适用行政强制拆迁方式的前提是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调解: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应当提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情况,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受理后进行调解。三。补偿安置已经实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拆迁人未按照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条件的安置房、周转房的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规定,不得强制拆除。”听证会已依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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