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场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农场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四个方面:土地补偿;土地附着物补偿;停产补偿;合理的拆迁成本。一是土地补偿:(1)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二)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郊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二是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有房的按最低建设成本价补偿;有果树的按是否属于盛果期补偿。三是停产停业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按照前三年的年平均收入计量,最后以“停产停业期间”和“停产停业年平均收入”的乘积进行判断。第四,合理的搬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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