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没有明确减刑次数,但是有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必须坐牢够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即二年八个月以上。
一、如何判定减刑的幅度?
正在服刑期间的犯罪分子若适用减刑,则具体的幅度如下: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3、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二、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减刑多久
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的减刑为: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但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判了10年能有几次减刑
判了10年的减刑次数根据具体表现而定,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5年。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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