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强拆业主房屋的,业主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村委会承担侵权责任,村委会应当及时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村委会为单位主体,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强行拆除企业自有房屋的,对村委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处分。这里的直接责任人一般是指村委会书记、主任,其他直接责任人一般是指参与决策的有关人员。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罚金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没有将村委会纳入刑事问责范围,这也是公安在维权过程中推卸责任的借口。其实,村委会也可以对强拆负责。根据《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批复》(公安字[2007]1号)的规定,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的犯罪,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类似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为约束村委会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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