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投案自首又称特殊投案自首,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向司法机关供述未掌握的非同类犯罪行为。该行为视同自首处理。与一般自首相比,特殊自首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者,特殊自首适用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犯、被告人和服刑的犯罪者,其次是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殊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犯罪。准自首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职务犯罪事件的实际情况,在职务犯罪事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况的意见中,细分了认定情况。犯罪者如实说明事务机关没有把握的犯罪,与事务机关掌握的犯罪不同的事务机关把握线索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这个范围内犯罪者说明了同样的犯罪。
起诉书如何表述准自首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的规定(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XXX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有累犯、未遂、中止、自首、立功表现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生理状况等,可以提请法庭在量刑时加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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