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销,但未经实质清算,债权人可否提起公司强制清算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履行清算义务是公司股东负有的法律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经实质清算而注销公司,属于违法行为。但因公司注销意味着公司主体法人人格和公司生命体在法律上的彻底终止,且公司系经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故债权人不能提起公司强制清算诉讼。公司股东的该行为若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通过追究公司股东的侵权责任等形式另行处理。
2、债权人对2005年《公司法》修订前已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一直未注销的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1993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仅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组织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只是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性规定,根据该条受理对之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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