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范围发生了变化,新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中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但两种方法的核算范围发生了变化。原准则对具有控制权的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采用成本法核算。二是成本核算方法的变化原准则规定,以初始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根据新准则,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初始成本后,投资者的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投资者的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确认为商誉,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备注:在成本法的控制下,商誉和计入当期损益均在合并报表中列示,个别报表不予处理。按照原准则,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称为股权投资差额,在“借款差额”计入损益时计入股权投资差额,并在计入“贷款差额”时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低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可见,新准则取消了股权投资余额的核算。按照原标准,企业应当定期检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账面价值的,将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损失。特别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先看是否存在剩余股权投资差额,然后分别处理;如果存在剩余借方股权投资差额,应当先减记;如果仍然存在减值,按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如存在债权性股权投资差额,应先减记,再减记“投资收益”。此外,在收回再投资减值准备的可收回金额时,可以转回。根据新准则,期末商誉发生减值的,先冲减商誉,待商誉减记至零后,再进行长期投资减值。根据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一经确认,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转回。(5)股权转让损益的计量发生了变化。
在原准则下,股权转让损益的确认应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比较简单,权益法应考虑股权投资差额的不同情况。根据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不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因此比较简单。新准则规定,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在处置时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投资。在新旧准则的处理上,成本法基本相同,而权益法则简单得多。(1)因增资,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本次进行追溯调整。两项投资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除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现金股利分配外,投资者直接调整相关损益;其他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投资者应当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和调整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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