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去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然,再审期间,一般不会停止对原来判决的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司法鉴定投诉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3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1、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2、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3、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4、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5、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二、可以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全文75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