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资金的积累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为提高职工的购、建、大修住房的能力提供了政策和资金的保障。而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一直维持在2000年的单位和个人各6%,旗县区的缴交比例更是停滞在各1%上,这严重制约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
今年8月份,我中心得到了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于2007年8月16日正式下发《关于提高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呼政办发[2007]99号)文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文件通知如下:
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提高至各12%;
二、市四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提高至各8%;
三、各旗县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提高至各6%;
四、中央驻呼单位、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提高至各6%-12%,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超出部分按国家政策缴纳税费。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关于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报告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关于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标志。随着住房新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货币补贴为主体的新的住房分配制度已取代了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成为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自1994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已累计归集公积金三亿多元,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得到普遍提高,有力地推动了我市房改工作。
随着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职工人均收入也有所增长,原定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已不适应经济增长带来的社会总体消费水平的变化。目前,有不少单位反映,住房公积金的增长水平不能适应职工的购房消费需要,要求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了满足部分单位和职工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职工购房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有关规定,建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实行浮动制。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仍按襄政发(1998)8号文件规定执行,缴存比例为12%;中央、省属驻樊企业和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原则上按我市规定执行,若行业自定缴交标准高于我市规定,可按其行业规定缴交,但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6%;条件成熟、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适当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6%。
新的缴交比例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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