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应当在诉讼请求中,将要求处分的财产列明,提请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对不在诉讼中提出诉请的财产不予列明,如果原告一方不列明财产或少列财产,则被告一方就要正确分析,是否提出财产分割问题,如果被告一方补充提出分割财产要求,一般在答辩状中提出。2、对容易变动、转移的财产,应申请诉讼保全,离婚案件比较特别,原被告双方均有权提出诉讼保全。3、要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其他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和欠款依法分割
“天要下雨,娘要嫁人。”自古谁也没办法。但被答辩人提出分割住房和金银首饰的要求,答辩人认为不合理、也不合法。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既然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抚养女儿张佩荣,且将亲生女儿抛弃在家,恩断义绝被答辩人依法请求人民法庭支付其应当承担的抚养和教育费用。
第二、根据《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被答辩人说:她原本不情愿这桩婚事,是父母和媒人的撮合下,才和答辩人结婚的。婚姻是人生之大事,而且,我们的婚姻一直受其父母主宰,由于被答辩人的主观过失,给答辩人的一生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痛苦。因此,被答辩人提出要分割住房和首饰的要求答辩人认为从感情上不能接受。
第三、《民法典》还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被答辩人说我家庭比较富足,只是一面之词。其实,她本人也知道,我们从结婚到修住房,以及合伙养车都是借贷行为。现我和被答辩人婚后共同欠债约18万元。且金银首饰是在婚前我为被答辩人购制的订婚礼物,理应属于答辩人的财产部分。
综上所说,被答辩人提出分割住房和占有金银首饰的要求不合理,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答辩人也是本案受害人,并非是被答辩人所说的那种不谋正业,不顾家庭、为非作歹的男人,请人民法院调查核实,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庭
答辩人:XXX
20xx年x月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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