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土地抵押贷款的,按照中国贷款通则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申请贷款的,抵押人可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第二条通则所称贷款,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还本付息为条件,为社会公众服务的金融机构发放的货币资金。《通则》所称贷款业务,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在还本付息的前提下,将货币资金使用权进行贷款的业务活动。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通则》所称借款人,是指与贷款人建立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客体是有限的,未依法取得土地证的,不得设定抵押权。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私有土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性设施用地不得抵押。
5。权属、使用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不得抵押。
6。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乡(镇)、村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对于行政用地、军队用地和事业单位用地,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设定抵押权,但在实践中,一般不允许进行抵押登记。除国有企业用地和国土部门批准保留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用地外,其他土地使用者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办理抵押登记前缴纳土地出让金。
10。应当收回的闲置土地,不得抵押。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的,依法可以对同一宗地进行多次抵押,但多次抵押的总价值不得超过该宗地的总地价,抵押顺序以抵押登记顺序为准。
12。其他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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