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房地产案件若干争议的意见》第三条房屋所有权分割纠纷和其他纠纷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另一方要求确认为房屋共有权人,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房地产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不一定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登记权利人可以根据房地产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行相应的交易,但未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未登记为权利人的夫妻一方有要求确认为共有权利人并办理权利登记的实际需要。申诉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何进行分家析产的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分家析产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分家析产属于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离析的法律行为,公离析产可适用财产分析这一原则。申请办理财产分析的公证,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提交财产分析协议书(分离家的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件。如果法定应分得财产的权利人中有放弃应得财产的,应向公证机关提出放弃财产的证明书。公证机关在办理财产分析公证时,还应审查以下事项:
共有时,要按照共有人的协议进行。
共有财产所有权证明、财产清单和清单是否完备。
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是否本着团结和睦、互让互助的精神,协商处理;对老幼病残者不同给予了适当照顾。
公证证明分割财产的家庭协议书,应同时规定老人在寿终以前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如有不尽义务者,就取消其继承权利,以促使各方都能履行协议,减少日后纠纷。
《关于房产案件若干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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