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能的,招标都是分开的,否则就放在一起招标了,所以还是各弄各的好,因为每个招标事项中标单位和中标要求是不同的,这样为方便甲方管理。
一、标书和合同的区别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及时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及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就是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属于一种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则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
所谓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也就是说,投标人保证其投标被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不得撤销或者反悔。否则,招标人将对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属于要约邀请。而招标文件实质上是招标公告内容的具体化,所以也属于要约邀请的范畴。招标人的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要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的承诺。所谓承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法律效力。
二、招标文件里的合同能直接修改吗
招标文件里的合同能修改。中标后合同签订时,是不允许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的。所有的招投标都是有⾮常严格的法律法规制度的,要在合规的情况下才能去对招标合同进⾏改动。⾸先招标⽂件所变更内容肯定不能与中标合同当中⼀些实质性的内容相背离。其次合同在履⾏的过程中如果需要变更合同当中的内容,那么必定是受到⼀定限制的。鉴于招标采购项⽬会受到有很多各⽅⾯的因素影响,只要是符合相应的规定,那么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也可以适当去变更⼀些内容。
三、中标人不签合同怎么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所以,中标人迟迟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首先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其次,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中标人的违约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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