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公租房双方怎么处罚
时间:2023-07-31 16:04:25 2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会收回公租房,然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原承租人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转租公租房是否违法

转租公租房是属于违法的。

公租房不可以转租或出租,公租房转租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房屋转租合法的条件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合法的转租须符合两个必要条件如下:

1、转租须经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转租已不属于正常使用的范畴,必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否则无效;

2、转租的租金不得高于原租金,确实需合理提高,提高的收入应交给房屋所有权人。

租金是房屋的收益,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取得使用。公租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转租、擅自调换、改变住房用途或闲置6个月以上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其退回公租房,公租房出租了会罚款,一般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公租房是不可以亲戚借住的,也不得将公租房转租给他人,不仅如此,还不能改变公租房的居住用途,如果承租人未在公租房内居住的时间超过六个月,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按时缴纳租金,相关部门有权将公租房收回。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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