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征收方反悔为履行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征收部门履行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协议签了一方反悔怎么办
买卖合同一方反悔的,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是赔偿损失。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定金合同,如果是买家反悔,则买家不能要求收回定金,如果是卖家反悔,卖家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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