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和分红权的制定先根据股东的协商来确定,否则就根据法定标准来制定。具体而言,这两种权利是不一样的,股权是看出资额,而股东分红权,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从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但是分红权的行使首先要求实体上公司需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从程序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
一、如何制定个性化的公司章程
首先,须了解、研究公司法对章程制定的规定。公司法赋予公司足够的自主权,一般不干预公司内部自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以下情形进行规定:
(1)股东表决权、经理职权、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继承等。
(2)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3)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4)股东分红比例、新增注册资本的认缴比例可由公司章程规定,但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5)发生“公司连续五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等三种情形;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
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股权转让后能否请求其持股期间公司盈利
如果在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会已经表决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只是没有落实,由于股利分配方案通过后股东对股利就有独立于股权的债权请求权,出让人即使转让了股权也可以请求该分红;如果股利分配方案是在股权出让后通过的,由于分红收益权依附于股权,则出让人无权请求该分红。当然,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原持股期间的公司盈利分红有特别的约定,从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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