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指出,离婚协议中的赠予合同可通过两种途径予以撤销:
任意撤销权以及法定撤销权。
其中,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实际转移之前进行,且经过公证程序或者带有公益性质的赠予合同不得进行随意的撤销处理。
至于法定撤销权,则涵盖了如下的具体情形:
在严重侵犯赠与人,或是赠与人近亲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提出撤销申请;
若对应的赠与人存在抚养义务却未能履行,同样可以申请撤销;
除此之外,还包含了其他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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