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女方父母没有直接探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终止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也就有有法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理由以及有发生一些法定的情形,起诉之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子女的身心健康方面出发,来裁决起诉终止探视权的案件,不过,终止探视权只是暂时的,只有一些对子女有影响的因素消失之后,就应该恢复一方的探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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