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自从2010年开始,惠州将城镇农村居民统一纳入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其生育的新生儿8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从新生儿出生到参保前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政策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惠州市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政策规定】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比例概述: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因生育产前检查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2、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终止妊娠或分娩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3、参保职工连续缴纳医保费不满1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50%;连续缴纳医保费满1年后(含1年),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100%。
4、参保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医疗费用(含生育时产生的其他医疗费用),实行总额包干,标准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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