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自诉立案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7-04 18:12:40 26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拒执罪自诉立案规定是什么

对于涉嫌犯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既可以由受害者进行自我诉讼,也可以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提起公诉。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如果能够出示充足的证据证明与自己存在执行义务关系的另一方已经明确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并且严重侵犯了自身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认定这一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将其作为自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和审理。

《最高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拒执罪自诉案件找不到被告如何办

关于故意拒绝履行司法裁决之行为的法庭审判过程中,倘若被告人未能亲自出席,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派遣法警拘禁被告人至现场进行审理。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若不出席在此类审理活动中将会损害其自身的权益,然而这并不涉及到作为案件另一方的原告人的权益,故而作为原告只需维护好自身的利益即可。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由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被判定为具有执行力之际却故意予以推卸不予履行的人士,若其情节严重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罚款的惩罚;

若其情节尤其严重者,其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以及相应罚金的赔偿。

此外,对于违背上述条款的企业单位及组织结构而言,法院会对该单位处以罚金的处罚,同时对其负有直接管理与责任的管理人员及具体责任人进行惩处,以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拒执罪自诉立案规定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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