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进行过两度离婚诉讼且判定均未能达到离婚诉求时,我们或许需要从以下几点来深入剖析和考量:
首先,我们必须对两次诉讼都无法决断离婚的具体原因做一番详尽的审查,例如:案情中的证据是否足以表明举证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实已经名存实亡并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
第二,确保在研究问题后能制定出更加全面和完善的解决方案,例如,收集更加充足的相关证据,诸如证实对方在婚姻期间存在重婚行为、与其他异性非法同居、施暴倾向、虐待儿童老人或举家遗弃、具有长期性及严重性的不良嗜好(如赌博、吸毒等)甚至屡劝不悔等恶劣行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全文5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