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标准中房屋的重置价系指上一年末重新建造与所拆房屋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价格。重置价格以房屋单方工程建筑安装造价计算。(实际补偿单价=表列重置价×成新系数)。评估中非主要结构差异部分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但应进行单项换算。
第三条安置地点距动迁地点5公里以内(含5公里)即属就地就近安置;安置地点距动迁地点5公里以外即属异地安置。
第四条
拆迁房和安置房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计算规则应依照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旧式石(砖)木、土木建筑利用坡屋空间作阁楼的,阁楼靠檐口一侧净高达到2.2米(含2.2米)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在1.7—2.2米的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1.7米(不含1.7米)以下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对于各类有人居住的被拆迁房屋的折旧率基底定为四成。
第六条安置房计价标准,其计算规则如下:
(一)房屋重置价:按本市上一年末平均建安造价。岛外的其它地区,另行调节地区调整系数。
(二)建安造价:按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和有关规定计算。其中,基础按平均价,不计因地质不同引起的基础处理差价。
(三)成本价:即安置房的综合造价。
(四)商品房价:按上一年末全市房地产公司同类平均商品房价计价。
第七条《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房屋重置价和拆迁补助费标准,今后由厦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根据厦门市物价年变动指数适时予以调整。
二、住宅安置房计价标准
1994年重置价产权调换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和异地6501200(多层)
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因建筑结构原因,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建重置价加30%筑面积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的部845
1560(多层)分,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2080(高层)因建筑结构原因,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建1920(多层)
重置价加60%筑面积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10402560(高层)在10—20平方米以内的。
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建筑面积和异地安3000—5000(多层)
商品房价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在20平方米以上22004000—6000(高层)
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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