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擅自赠与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父母赠与一方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赠与一方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父母有明确表示的除外。法律规定,父母在赠与房产时如果明确表示房产只归受赠人一方所有,那该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但如果父母是将房产赠与给夫妻一方,却未明确指定房产只归一方所有,那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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