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不抵债的,应当依法申请破产,进行清算,破产程序结束的依法注销。《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资不抵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资不抵债可以解散清算吗
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出现了到期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债权人和企业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申请。
如果企业出现了破产原因,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及和解的申请;在法院已经宣告受理破产申请但是未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企业重整。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可以提出重整或者和解,这样企业还有继续存续的可能;如果企业不想继续存续,直接申请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进而根据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关系进行最后的分配,除非债权人有担保,否则债权人的债权都不可能得到全额补充,这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希望看到的,但是对企业来说则是一种解脱,因为这样债权债务关系得到了解除。即使后期股东再成立新的公司,也不需要对以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企业不想破产,可以自行进行清算,但是前提是企业可以承担全部的债务,即还没有到资不抵债的程度,如果清算过程当中,发现企业全部资产仍不能偿还企业全部债务,那么仍然需要向法院申请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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