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能公开审理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明确规定,基层以及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所裁决审理的初审案件,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
然而,若涉及国家安全机密、个人隐私权益或者商业信息等范畴,则可经申请批准后,不予以公开审理。鉴于强奸这一行为犯罪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故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有可能被不公开审理的。在决定是否采取不公开审理方式时,法庭应于庭审现场向公众宣布其作出此项决定的具体原因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二、强奸罪能判监外执行吗
倘若行为人因犯下强制性交罪行而被法庭判决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时,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可暂时批准其在狱外执行刑罚:
首先是当其患有重病,需要得到保外就医治疗;
其次根据法律法规,如果行为人为女性并处于孕期,或者正为自己的孩子进行母乳喂养,也将获得暂缓执行的机会;
最后,如果行为人身患重疾导致生活无法完全自理,且采取暂缓监外执行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亦可获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基层以及中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初次审判案件,原则上都应当是公开进行的。但是如果在案件当中涉及到了国家保密事项、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等鉴于特殊情况的内容,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对这些部分进行非公开审理。对于具有侵犯他人隐私性质的强奸案,可能也会出现非公开审理的情形。此时,法庭应当向社会公众披露不公开审理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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