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莆田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二、莆田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核发受理条件有哪些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三、莆田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核发的办理时间是什么时候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泉港、台商、晋江、石狮、南安交警大队: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令时调整为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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