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申请办理的条件如下:
(1)在北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适龄子女;
(2)具有北京市非农业户籍在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就读的学生;
(3)具有北京市非农业户籍且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考复读生;
(4)具有北京市非农业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没有参加当地公费医疗和基本医保的学生;
(5)父母任何一方有北京市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
(6)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7)在北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
(8)经过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批准,在北京市当地学校开设的新疆班和西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
(9)符合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借读费的非北京市城镇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北京市引起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台胞子女、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学生儿童等。
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办理,不符合的话只能去户籍所在地办。需要的资料很简单,主要就是身份证明、户口证明等。
一、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各地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范围不尽相同,具体请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二、医疗保险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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