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运输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6-08 21:00:45 1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省局召开了全省运输市场管理工作会议。省、市局主管领导和各市局运输市场管理分局、部分运输市场管理所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总结交流了运输市场管理工作经验,分析了面临的问题,研究探讨了运输市场的发展方向。为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运输市场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完善管理机制

1.抓好队伍自身建设。要通过培训、教育等措施,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廉洁自律意识,努力建设一支过得硬的运输市场管理队伍。

2.统一监管机制。车辆运输业的登记、年检、监管等职能统一由各地专业运输市场管理分局或运输市场管理所行使。暂未统一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运输业户登记的基本情况反馈给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各市局运输市场管理分局对县(区)运输市场管理工作要加强指导、协调,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运输市场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3.关心支持运输市场管理协会的建设和工作,发挥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桥梁纽带、参谋助手作用。加强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要取之于会员,服务于会员。坚决杜绝以会费代替管理费的行为。

二、加强监督管理,巩固拓宽监管领域

1.依法规范监管运输市场上的挂靠、承包、租赁、融资、合伙等以各种形式挂企业牌照的个体车辆。要从车主的人事和工资关系界定上,从车辆的产权界定上,从车辆的费用界定上,准确认定个体营运车辆,依法登记管理。

2.正确行使个体营运车辆登记管理职权。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体营运车辆要由车主户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如异地营运,应由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并进行管理。如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无照营运车辆,除按无照经营处罚外,应令其回原户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补办登记手续。

3.规范个体营运车辆收费行为。对个体客货营运车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工商“两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3]88号)规定收费,即按营业额的1.6%收缴。对农用车要依据车辆用途区别对待。确属农民自用车坚决不收费,对利用农用车从事盈利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依法收费。为了减少矛盾,统一监管,从明年起全省要统一制发有关证照和标识。

4.抓住机遇,积极拓展监管领域。随着运输业的不断发展,相关业务不断出现,各地要积极加强对空车配货、自用车出租、停车场、洗车场等有效监管。

三、加强地区协作,强化部门协调配合

1.运输市场管理是涉及到多方面、多地区的复杂工作,必须团结协作,互相配合。各地,特别是毗邻地区,要树立全局观念,大局意识。不得通过采取降低收费标准等手段,为非本籍、又不在本地营运的外地车辆登记发照,扰乱运输市场管理秩序。

2.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人大、政协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特别要密切同当地公安、交通部门的关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3.省局办公会明确,全省运输市场管理工作由省局市场处负责业务指导协调。各市工商局和相关业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加强信息沟通,主动反映情况,加强联系,促进全省运输市场规范、有序、繁荣、健康发展。

二ОО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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