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关于加强沈阳市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9:02:18 4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文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文号:沈政发[2007]10号

发布日期:2007-6-30

执行日期:2007-6-3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科学有序发展,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强化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及《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辽政发(1998)11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城市规划统一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市规委会审核制度

成立沈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的议事决策机构,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规委会日常工作。全市各层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重点地区的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等,均须经市规委会审核通过后,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也须纳入市规委会审核范围。

二、统一城市规划管理范围

将全市城市规划统一管理的范围由城市规划区1220平方公里调整为3861平方公里。包括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沈北新区、于洪区、东陵区、苏家屯区、浑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蒲河新城、胡台新城、近海经济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述范围内所有规划的管理工作。

三、统一管理范围内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规划须经市规委会审核、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各区(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规划经市规委会审核通过后,由市政府审批。

(三)各区(开发区)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程项目,除重要的由市政府审批外,其他的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

(四)各类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规划经市规委会审核通过后,由市政府审批。

(五)各类规划的调整和变更。市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原批准机关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调整或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或核发变更许可证。

四、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和法库县(以下简称“一市三县”)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一市三县城市总体规划由相应的县(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新民市城市规划须经新民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规委会审核通过后,由新民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辽中、康平、法库3县城市总体规划在审批前,其建设用地规模和人口规模,应由各县政府报省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经各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市规委会审核通过后,由市政府审批。

(二)一市三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应在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各县(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各县(市)政府审批。

(三)一市三县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程项目,除重要的由县(市)政府审批外,其他的由县(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发“一书两证”。

(四)新民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新民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新民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涉及新民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辽中、康平、法库3县城市总体规划,一市三县区域内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调整或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或核发变更许可证。

五、实施规划统一管理的有关措施

(一)调整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

原市本级区域280.2平方公里的规划管理权限不变。

原享受市级规划管理权限的铁西区、浑南新区、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蒲河新城等区域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后,原各区(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构及所属事业机构划归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垂直管理。

沈阳长白岛的规划管理职能划归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和平分局、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的规划管理职能划归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河分局、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的规划管理职能划归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大东分局、沈阳皇姑区北部经济发展办公室的规划管理职能划归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皇姑分局、沈阳满融经济区的规划管理职能划归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东陵分局、于洪新城的规划管理职能划归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沈阳浑河新城的规划管理职能划归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

沈阳胡台新城、沈阳近海经济区的规划管理职能暂由新民市、辽中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代管。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按照已垂直分局的要求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规划审批管理。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市编委办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职能调整后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规划体制调整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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