遮挡机动车放大号的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机动车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一次性记12分,处2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车牌放大号的相关规定
重型、中型货运机动车及其挂车(包括小货车、皮卡车、中巴、大巴、10座以上面包车)车尾应喷涂放大车牌号(具体大小尺寸没有规定),但规定未喷涂放大号牌或放大号牌不清晰的要被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包括小货车、皮卡车、中巴、大巴、10座以上面包车)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放大号与车牌号不一致的、处以2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规定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后厢后部喷涂的放大牌号的尺寸为机动车登记编号的2.5倍,应清晰、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悬挂机动车牌照,并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牌照,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封堵或污损,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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