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6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一件帮工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当庭判决受助的房主赵佶和轧伤原告的车主尚军华赔偿原告焦叶各项费用合计29000元。
2010年3月12日上午,被告赵佶请来同村23人为其拆除旧房,双方口头约定管吃无报酬。2010年3月14日下午在拆房过程中,被告赵佶租用另一被告尚军华的吊车拆房。吊车在进入拆房工地时,因车轮打滑无法前行,帮忙拆房的村民原告焦叶和其他干活的工友见状帮忙推车,但由于路面太滑,车轮突然往后滑,将原告左脚轧伤,后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焦叶受伤后共花去医疗费2.2万元,被告房主赵佶和被告吊车车主尚军华各给原告焦叶3000元医疗费。原告焦叶住院12天,出院多次找到被告赵佶和尚军华,要求两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3.2万元。索赔未果后,遂将赵佶和尚军华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焦叶是被告赵佶请来帮忙拆除旧房,虽然是无偿帮忙但已经形成雇工劳动关系,原告焦叶在从事无偿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尚军华系吊车车主,未充分观察路面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焦叶未尽到合理避让及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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