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区别如下:
1.成立条件不同。债权让与须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危害其利益时,无须债务人同意即可通过人民法院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
2.法律后果不同。债权让与告毕后,让与人与受与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而代位权仅在债权人胜诉且获取全部清偿时其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方可消灭。
一、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效力是什么
代位权构成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效力如下:
1.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
2.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
3.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
二、合同权利转让有什么效力?
1、转让合同权利的内部效力
(1)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权利,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与原债权人共享合同权利的新债权人。
(2)合同权利转让时,受让人取得与合同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保证债权、担保物权、完全债权、违约债权等,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3)让与人应将合同权利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其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报信函等。
(4)让与人对转让的债权负担保责任,凡因债务人主张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而使受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让与人应当负责。
2、转让合同权利的外部效力
(1)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因转让通知,双方完全脱离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也不得再向让与人履行原来的债务。否则,在前者场合,成立不当得利;在后者场合,不发生清偿效果,债务人仍须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接受转让通知前向原债权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原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债务免除也有效。
(2)在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而成为新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为了保护债务人不因转让合同权利而受损害,债务人接受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均可向受让人主张(《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此处之抗辩,包括债权不发生、债务未届清偿期等。
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可以依据抵消规则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合同权利转让后,债务人还可因某种事实取得对于受让人的抗辩权。例如合同权利转让后时效完成,债务人依此可拒绝履行;终期到来时,债务人可主张合同终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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