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年代精简回乡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由社保机构发放
1、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从本市单位精简退职现仍在农村的老职工及其死亡后的配偶;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退职前参加革命工作满三年,现无固定收入人员,其生活补助费现改由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
2、上述人员中,原由单位承担并支付的下列费用改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按本人原标准工资”计发的生活费;
(2)夫妇双方原均为本市全民所有制单位精简回乡人员,其中一方改按连续工龄计发的生活费。
上述人员生活补助费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后,其日常管理及其他费用支付仍按原规定执行。
3、生活补助费发放形式:
(1)居住在外省、市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邮局按月将生活费直接邮汇给本人;
(2)居住本市郊区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邮局制卡(折)后按月将生活补助费划拨到个人帐户内,或通过邮局直接邮汇给本人。
参见:《关于本市六十年代初精简回乡等人员生活补助费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2]40号)
发布日期:2002年10月8日
执行日期:200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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