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时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分割:
1、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买房时,如果夫妻之间有协议,当然可以按照协议进行分割;
2、无协议的,发生纠纷时,应当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合理划分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共有房屋的分割范围、期限、方式和分配方式;
3、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一般法院会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
对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分手时,人民法院将根据出资比例和贷款偿还情况综合考虑,并适当照顾共同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
恋爱期间买房分手后房子归谁
恋爱期间共同购婚房,双方分手后引发纠纷。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共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男方虽只占婚房1%的权证份额,但根据公平原则及双方对房屋的实际出资额等情况,确定房屋归男方王先生所有,房贷由其负责归还;由孙小姐、张女士协助将房屋权证办理在王先生名下;由王先生支付孙小姐房屋及装修补偿款15万元、归还张女士借款2万元。
王先生与孙小姐原系恋爱关系,张女士系孙小姐之母亲。2006年11月,王先生与孙小姐共同购买房屋一套,房价为55万元。支付的房款中:5万元定金由孙小姐支付,11万元由王先生向他人借款,35万元由王先生向银行贷款,余款4万元由两人共同承担,并办理了两人共有该房的权证。次年1月,王先生向张女士借款12万元,归还了前期买房借款10万元。房屋装修后,王先生与孙小姐、张女士共同入住。不久,双方发生矛盾,女方搬出房屋在外居住。
2007年5月中旬,双方和好,孙小姐母女又回来居住。同年7月,王先生与孙小姐母女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王先生将房屋产权的1%转让给张女士,48%的产权转让给孙小姐,但未支付对价。从而使该房产权登记在三人名下,其中王先生享有1%的产权,孙小姐享有98%的产权,张女士享有1%的产权。8月,王先生以银行转账形式归还张女士借款10万元。不久,因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孙小姐与张女士相继搬出房屋,恋爱关系就此破裂。
王先生诉称,对于系争房屋,2007年7月,因孙小姐母女提出将系争房屋产权重新分配登记,为表示和好诚意,遂与对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自己将系争房屋产权所属50%中的1%产权转让给张女士,48%的产权转让给孙小姐,但对方并未支付对价。现虽房产权证上其只占有1%的产权,但事实上房款、装修款均系自己支付,借款10万元亦由自己归还。故起诉要求系争房屋归己所有,由孙小姐与张女士协助将该房的权证办理在自己名下。
孙小姐与张女士辩称,系争房屋房款除35万元由王先生向银行借款外,其余款项均由她们支付,共同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原因就是按照双方出资情况才办理的。故反诉要求判令房屋归己所有,由王先生协助将该房权证办理在她们名下,由王先生迁出该房,自己同意归还房屋贷款、支付王先生房款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争房屋属王先生与孙小姐为结婚而共同购买。虽该房屋权证登记的王先生份额为1%、孙小姐份额为98%、张女士份额为1%,但上述登记份额并未体现双方出资状况。现王先生与孙小姐恋爱关系破裂,保持房屋共有状态显然不切实际。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并本着双方对房屋的出资额及其他客观情况,对系争房屋进行合理分割。双方现均主张系争房屋归己所有,法院考虑到该房屋有银行抵押贷款,贷款人又是王先生,且王先生现居住此房屋,故将房屋所有权判归王先生所有,由王先生给付孙小姐房屋及装修的差额款为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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