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肇事罪的审判过程中,被告方积极弥补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这种行为无疑能在某些层面上对最终裁决的刑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就一定能够降低其应承担的实际服刑期限。
积极地补偿受害者的损失,体现了被告人对于自身罪行的深刻反省和悔过之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可能把这个因素视作减轻刑罚的酌定情节之一进行考量。
不过,若要决定究竟能否切实地减低实际的服刑期限,还需全面审视整个案件中的其他情节要素,例如事故的危害性大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是否存在诸如逃逸之类的恶劣情节等等,进而作出综合性的判断和评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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