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刑事证据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八种: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
二、刑事诉讼的独有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一般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的性质、内容应当加以适当分析,只有在共犯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时才是口供,否则是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
三、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第128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141条规定,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162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些规定说明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是办案人员运用证据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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