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五年。
我国法律规定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例行型式检验报告、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如下: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1、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到畜牧局窗口申请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
(1)申办书面报告;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核发登记表;
(3)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资格证学历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或租用协议;
(6)经营场所和库房地点和内部布局图;
(7)设施设备清单;
(8)管理制度及材料。
2、行政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接受并核查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齐全的核发申请表;
(2)材料不齐全的,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后上交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窗口将材料转交到畜牧局兽医医政股;
4、兽医医政股接到申请材料后,组织验收小组现场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1)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符合条件的,颁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5、已办理的审批材料交畜牧局兽医医政股归档备案。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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