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办法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规的有关条款,配合交通事故简易处理程序,经由交警与保险公司协商制定的。办法规定,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各方车辆均能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现场调解规定的当事人可凭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现场调解书》到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车险理赔。
快速保险理赔方式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一方全责的道路交通事故,各方损失统一由责任方承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理赔。二是各方均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不论责任大小,由各方承保公司定损理赔。三是第三者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不含机动车)在1000元以内的,可当场给付赔偿金,但应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经交警部门盖章确认后,方可根据赔偿凭证向承保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核赔。规定要求各保险公司接到此类案件时,应进入快速理赔“绿色通道”,迅速出具定损单,核定赔偿金额,快速办理赔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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