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看守所拘留满三十七日之后,通常情况下并不会随即通知法定代理人前往接收嫌疑人,而是在必要时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同时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具备被批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者,将会采取相应的手续进行执行。在拘留期限达到三十七日后,公安机关应向涉案人员的亲属传达相关讯息;拘留期间满三十七日之后,即意味着涉案人员已被刑事立案,且已正式逮捕归案。
依据法律规定,在执行逮捕之刻起,应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交至看守所进行关押;除非遇到无法及时通知的特殊情况外,在逮捕决定达成二十四个小时内,必须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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